受理部门: |
杭州市档案局 |
审批项目编号: |
杭政〔2004〕8号 |
审批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 |
审批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审批总时限: |
15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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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条件: |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让档案意见书;
4、档案原件及其复制件。 |
标准: |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给申请人;
5、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内完成(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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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
标准: |
拟出卖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审核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到相关单位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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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核 |
标准: |
同审核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处长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听取审核人员的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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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定 |
标准: |
同审核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 |
市档案局分管局长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2、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上予以注明,将申办材料转交受理人员;
3、如需延长期限或听证的,提请省档案局局长批准后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送《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或《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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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 |
标准: |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及时、有效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有效方式通知申请人;
2、以直接送达、代理人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3、对作出的档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及时将相关内容在杭州市档案网(网址为 www.da.hz.gov.cn)公布;
4、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
办理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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