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
填写受理部门 |
审批项目编号: |
杭政〔2004〕10号 |
审批项目依据: |
1、《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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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审批总时限: |
15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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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条件: |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证明材料;
3、受让单位证明材料及接受档案意见书;
4、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情况说明;
5、拟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标准: |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给申请人;
5、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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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
标准: |
申请人拟赠送、交换或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审查是否出于以下目的之一: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依据同上);
3、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的需要(依据同上);
4、其他特殊目的(依据同上)。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审核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到相关单位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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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核 |
标准: |
同审核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处长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听取审核人员的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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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定 |
标准: |
同审核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 |
市档案局分管局长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2、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上予以注明,将申办材料转交受理人员;
3、如需延长期限或听证的,提请省档案局局长批准后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送《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和《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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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 |
标准: |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及时、有效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 |
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有效方式通知申请人;
2、以直接送达、代理人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3、对作出的档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及时将相关内容在浙江档案网(网址为 www.zjda.gov.cn )公布;
4、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
办理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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